汕残联〔2010〕29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残联、财政厅、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联合印发。这既规范了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也为我市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提供了新的有力的政策依据。现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当前各级政府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实施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各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抓落实。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残联、地税、财政、人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质监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9〕216号)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汕残联201029号关于转发保障金征缴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