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2.咨询:监护人或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一式二份和有关病历资料、证件,到我院导医台或二楼精神科诊室⑵咨询、验收资料。
3.预约:在二楼精神科诊室⑵,由指定的残疾评定医师对上述的《评定表》和有关病历资料、证件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的给予提出补充意见,病程不满1年或达不到评残标准者予以退回。审核后给予预约评定日期。
4.候评:监护人按约定日期陪伴病人前来二楼精神科诊室⑵候评。
5.交费:在一楼收费处缴交评残费和有关检查费,共63.20元(初评)或53.20元(复评)。(属于特困户、低保户的评残申请者,给予全部减免评残费,但须持特困优待证、居民低保证等有关证件前往办理,原件经核对后归还其本人,复印件一份交评残办事人员留存并签名确认。)
6.评定:在二楼精神科诊室⑵,由经市残联、市卫生局统一培训和认定资格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评定,并填写评定结果。
7.盖章:监护人接到已填写评定结果的《评定表》,到二楼精神科诊室⑵审核、登记、盖章。
8.评毕:在二楼精神科诊室⑵,监护人取回已评毕盖章的《评定表》,向居委等部门联系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