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和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
« 返回【专题报道-残联专题报道-十一五实施方案】 | 作者: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 阅读(680) | Posted: 2009-5-6 11:50:25 | 打印 | 【字体: 大号 | 常规
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汕头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2、进一步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良好氛围。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配合人大和政协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视察。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普遍建立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5、逐步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以各级司法行政机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基础,以各级残联提供法律救助为重要内容、以民间组织和高等院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6、各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托有关部门联合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并通过法律救助热线、网上解答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规体系

1、修订完善《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和《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在修订工作中要加大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充分听取专家、相关部门和残疾人、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总结多年来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经验,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物质文化生活。

    2、积极参与《精神卫生法》、《社会救济法》、《建筑法》、《义务教育法》、《政务信息公开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反映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避免造成对残疾人事实上的歧视或不利影响。

    3、拟定《汕头市学龄前残疾儿童义务康复条例》等法规草案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将残疾儿童的康复权落到实处。

    4、各地方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修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尤其是结合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断研究和落实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

    (二)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制订相应普法宣传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高政府、社会、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2、充分利用传媒,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举办《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座谈会、报告会和知识讲座,开展免费法律咨询等,对全社会和广大残疾人进行普法教育。

    3、各级政府制订相应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残疾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残疾人权利的意识,每年培训不少于20人。

    4、对各级残联理事会成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常识培训,每年培训10人。

5、印制修订后的《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和《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普法宣传手册各5000册。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残疾人工作者学法、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提供方便。

    6、翻印普法宣传挂图,在农村、城市社区张贴,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7、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数据库,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全国残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软件,推动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学法、用法的深入发展。

    (三)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要对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及其相关法规进行研究落实,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

    2、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积极配合人大、政协,争取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或视察活动。

    3、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每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自查。

    4、相关部门加大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5、各级残联组织经常深入精神病院、福利院、特教学校、福利工厂等残疾人集中的单位,了解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权益,协助政府解决残疾人的困难。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要研究解决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侵犯残疾人权益的典型案件。

    2、各级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诉讼费用,将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落到实处。

  3、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并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扩大残疾人的受援范围和受援事项。

    4、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工伤鉴定机构等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减免相关的费用。

    5、不断总结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支持诉讼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进行探索,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6、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民间组织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高等院校、民间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比较突出的单位设立残疾人维权岗,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